a)實施消防法律法規,掌握現場消防安全情況,確保儲存場所的消防安全符合要求; b)協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,批準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,定期報告消防安全工作; c)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資金和組織保障; d)確定消防安全責任水平,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系統和消防安全操作程序; e)組織防火檢查,督促火災隱患,及時處理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大問題; f)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強制消防隊,配備適當的消防設備和設備; g)根據儲存場地的實際情況組織滅火和緊急疏散計劃。
e)組織防火檢查,消除火災隱患; f)組織專職或強制消防隊進行業務培訓,組織員工開展消防知識和技能教育培訓; g)組織消防和緊急疏散計劃和消防演習;定期向消防安全負責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,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; i)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,并建議實施獎懲措施。 (3)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尚未確定全職或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。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消防安全負責人的責任。 4.儲存保管職責儲存場所的倉儲人員應具備以下消防安全技能,并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:
2.對于C類固體物體的室內儲存場所,不應使用60W以上的碘鎢燈和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。當使用諸如熒光燈和其他防燃照明裝置的低溫照明裝置時,應通過防火保護鎮流器免受火災和熱量的影響。 3.儲存場所的電氣設備應與可燃材料保持一個不小于0.5米的防火距離,并且不得在架空線下堆放任何物品。 4,儲存場所的輸電設備,裝卸設備,機械起重設備等易摩擦的發熱部件應采取隔熱,散熱等保護措施。應為起重和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件提供保護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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